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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68****0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2274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租金本息3874606.30元; 二、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勇、姚咏、姚东元、胡玉英、姚轶对被告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勇、姚咏、姚东元、胡玉英、姚轶对被告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租金利息29904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并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41736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26元,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18元,被告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勇、姚咏、姚东元、胡玉英、姚轶共同负担46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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