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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太市监案字〔2020〕港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6
    决定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