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太市监案字〔2020〕港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决定机关 |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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