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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513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6民初790号
    案号 (2018)冀0526执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国军、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任县恒诺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任县恒诺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邢台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聂国军、被告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邢台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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