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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513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7民初718号
    案号 (2018)冀0527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中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聂玉川、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邢台新恒成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聂国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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