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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番市监处字[202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盛供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2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1136876947140经营范围:花卉种植;农业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林木育苗;林木育种;园艺作物种植;园艺作物、花卉的收购;花草树木修整服务;花盆栽培植物零售;花卉作物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农业园艺服务法定代表人:樊泽联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126XXXXXXXX1516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XXXXXXX联系电话:17XXXXXXXX26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28号2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实确认,当事人未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没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8年度报告,其行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案件处理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04月24日,未按法定时限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告送达《通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至2010年12月1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度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投递记录及公告截图等证据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法定时限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且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后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报年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公示年度报告,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州市区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所列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6
    决定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樊泽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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