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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42306****9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4644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3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贺科生、贺熙租金 330 000 元、逾期付款违 5 约金 50 820 元,合计 380 820 元; 二、被告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27 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支付原告贺科生、贺 熙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 506 元,由被告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 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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