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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42306****9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423民初1631号
    案号 (2021)黔0423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神斧锦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544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4400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3.85%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2、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60 元,减半收取 580 元,由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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