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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闽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164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民初1311号
    案号 (2019)云01执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闵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0104297.54元; 二、被告云南闵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代偿款项10104297.54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被告林时营、林捧金对被告云南闵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时营、林捧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云南闵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58.29元(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166元,由被告云南闵松商贸有限公司、林时营、林捧金负担9149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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