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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月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827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66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肇庆市龙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70022-2013年[端州]字0140号)。二、被告肇庆市龙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68146.04元、利息145779.81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应以本金12768146.04元为基准,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2幢201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3929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7幢301办公楼(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502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7幢302办公楼(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8501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3幢601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4033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3幢602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4046号)、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293至304号汽车位(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4039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肇庆市龙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孔德妙对被告肇庆市龙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2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龙翔公司负担,被告傲翔公司、孔德妙对被告龙翔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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