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0207****39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涉外裁7779号 |
案号 | (2021)粤53执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631,506.85元; 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74,037.10元(暂计至2018年8月24日违约金为7,078.20元,之后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24%的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为866958.90元,实际至违约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承担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800元; 五、仲裁费人民币80,06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人民币8,006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承担人民币72,05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人民币80,060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2,054元; 六、仲裁员开支人民币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人民币150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承担人民币1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人民币750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已预交750元,均抵作仲裁员开支不予退回。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0元。 七、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87.22元。 以上暂共计为2,584,005.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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