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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0207****39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涉外裁7779号
    案号 (2021)粤53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631,506.85元; 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74,037.10元(暂计至2018年8月24日违约金为7,078.20元,之后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24%的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为866958.90元,实际至违约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承担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800元; 五、仲裁费人民币80,06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人民币8,006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承担人民币72,05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人民币80,060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2,054元; 六、仲裁员开支人民币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人民币150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承担人民币1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人民币750元,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已预交750元,均抵作仲裁员开支不予退回。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0元。 七、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87.22元。 以上暂共计为2,584,00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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