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21〕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案情情节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有机肥料,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该批次有机肥料按照NY525-2012《有机肥料》的标准进行回炉重新加工,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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