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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市管姜罚处字〔2018〕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1、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2、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0
    决定机关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张金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