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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人社监罚决字〔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泽丰(大毛)鞋业有限公司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人社监罚决字〔2017〕4号被行政处罚人:温州泽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丰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内)案由: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对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行政处罚人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招用覃涛(男,土家族,1999年8月21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居委会城郊供销社宿舍,身份证号码433127********501X)从事普工工作,且在招用至被查处期间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向被行政处罚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监令字〔2017〕12号),指令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覃涛进行健康检查。被行政处罚人于2017年4月5日完成对覃涛的健康检查。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玉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被行政处罚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2、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覃涛居民身份证复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决定机关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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