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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青营罚〔201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商品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方法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以及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3
    决定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