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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32****8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1412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恢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三方对账确认,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仓储费、实现债权费用、利息等费用共计3950000元,该欠款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2019年8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750,0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00元,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00元,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2019年9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00元,2019年10月8日前支付剩余款项400000元。若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4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日起按照年利率24%承担未支付款项的利息。二、被告任晓煜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经原、被告三方确认,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留置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值共计2,362,475.58元货物,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时间支付的货款后,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对应的时间分批释放留置的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具体释放时间及货值如下:2019年7月25日释放货值人民币350,000.00元的货物;2019年8月16日释放货值人民币525,000.00元的货物;2019年8月30日释放货值人民币420,000.00元的货物;2019年9月13日释放货值人民币420,000.00元的货物;2019年9月20日释放货值人民币350,000.00元,2019年9月27日释放货值人民币297,475.58元的货物,如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逾期,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释放货物。四、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于收到被告5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首笔款项人民币500,000.00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任晓煜招商银行杭州钱塘支行及建设银行深圳铁路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晓煜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待两被告履行本调解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后解除。五、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晓煜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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