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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69****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4782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267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被告张兵、徐海芳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于荣祥、张琴提供抵押的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苑别墅1022室的房产(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95104号)之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658.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484元,由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450元,由被告三旺贸易公司、张兵、徐海芳、于荣祥、张琴负担150034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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