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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69****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2476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6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2月21日止为140717.86元,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9307元。三、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对被告张兵、徐海芳提供抵押的房产(1.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02幢M12,他项权证: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80483号,债权数额175万元;2.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254幢门面1,他项权证: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80482号,债权数额416万元;3.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02幢M11,他项权证: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80476号,债权数额423万元;4.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253幢M3,他项权证: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80478号,债权数额444.5万元;5.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6幢803室,25#车库,他项权证: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80480号,债权数额203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兵、徐海芳、江苏加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大旺贸易有限公司、张裕琴、匡云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38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三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兵、徐海芳、江苏加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大旺贸易有限公司、张裕琴、匡云飞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59378。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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