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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D9QN-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6072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5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世平借款1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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