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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MA****EX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4692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莲、吴幸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11473.18元;二、被告刘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莲、吴幸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70663.52元;三、被告铜陵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张金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玉莲、吴幸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13775.68元;四、被告铜陵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判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玉莲、吴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7.56元,由被告刘淇负担2027.56元,被告铜陵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被告张金驹共同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627.5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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