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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夷山闽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914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民初字第915号
    案号 (2014)武执行字第00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0
    发布日期 2014-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建闽确认尚欠原告郑良颖借款1500000元,并同意从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2分计算利息,该款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宋建闽任何一期未按时清偿,视为所有未偿还借款全部到期,原告可以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李辉及武夷山闽辉大酒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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