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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夷山闽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914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民初字第1217号
    案号 (2014)武执行字第00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4
    发布日期 2014-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辉、宋建闽、武夷山闽辉大酒店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诸秀明200万元借款本金,此款被告李辉、宋建闽、武夷山闽辉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8月2日前归还,并从2013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诸秀明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6477元,减半收取13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9元由被告李辉、宋建闽、武夷山闽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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