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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职罚【2021】054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44106989,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程坟,法定代表人:刘承英,联系电话:18069410258。2021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你(单位)主要从事砂岩开采,设有潜孔钻工、破碎操作工等作业岗位,存在矽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2.现场仅查到2018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你(单位)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你(单位)破碎流水线破碎操作工岗位在2018年8月31日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浙江兴达【检评】第2018307号)显示:矽尘(总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未按规定组织刘全意、潘宗廷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病健康检查;5.未及时安排刘全意进行职业病诊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本机关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项宗武等59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一、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项宗武等59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二、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刘承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3.《检测报告》(编号:浙江兴达【检评】第2018307号)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现场照片证据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刘承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