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瑞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8505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民初218号 |
案号 | (2018)苏0682执3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首佳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胡勤奋、殷正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王丽芳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勤奋、殷正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丽芳追偿。 三、王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首佳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江苏首佳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4000元,合计439225元,由江苏首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4706元,王丽芳、胡勤奋、殷正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4519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225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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