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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6****69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4819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青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天明借款本金319万元、利息76.56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1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二、被告张茹在出借个人银行账户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3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张青亮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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