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66****691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4819号 |
| 案号 | (2021)冀0102执6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青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天明借款本金319万元、利息76.56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1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二、被告张茹在出借个人银行账户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3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张青亮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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