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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6****69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663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18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希普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516元,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23日的逾期罚息742.05元,自2018年8月24日至判决支付之日止的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150%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全部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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