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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青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6****69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8民初3451号
    案号 (2018)冀0108执2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8-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步炜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步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24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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