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滨海规自监规划字〔202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于污水提升泵房、风机房及加药车间、清污分流膜车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建议全部拆除。厂区内四座临时施工用房需要在规划验收前拆除。2、加药车间由于占用了砂滤池和反应池2位置,建议拆除后按批复的图纸施工;砂滤池建设位置与原批复图纸不符,数量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规范中“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的要求不符。建议拆除此构筑物并按批复图纸施工。3、控制中心、脱泥车间、办公楼、工艺回用水池、循环回用水池、中间水池1、中间水池2、中间水池3、浓水池,虽在建筑面积、尺寸和布局上与批复图纸不一致,但从工艺流程方面尚布局合理,建议采用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限期30日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进行处置。罚款金额为:20.072万元(401.439万元×5%=20.072万元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9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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