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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建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667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青民二初字第0373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恢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沙河市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7875元,此款被告于2013年6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009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合计6829元,此款由被告沙河市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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