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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税稽罚〔202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是刘奕明,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沿江北二路60号3号楼;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轻质循环油、重油、燃料油、粗白油(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罐装润滑油、工业用调和油。你公司自2003年6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你公司的总公司东莞市名加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与广东永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你公司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护安围管理区内名家油库(立罐:大1、大2、大3、大4;卧罐:卧1、卧2、卧3、卧4)出租给广东永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存储轻质燃料油,租期2年,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38,000元,合同金额合计5,712,000元。上述租赁合同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以现金方式收取租金,只开具收据给广东永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对取得的收入登记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你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解释由于经营困难,广东永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提出终止合作,于2020年10月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租赁收入合计5,458,645.16元(2018年12月按出租29天计算收入),折合不含税收入5,198,709.75元,你公司出租的油库建成于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的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259,935.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996.85元。你公司在帐簿上不列租金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36,466.3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