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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用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969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89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2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7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70662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9.24%计算)。 二、被告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陈桂霞、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用品、苏梅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244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陈用品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委会外环路小黄圃路段38号东逸湾三期紫翠苑一街12号房产,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30号蓝莓公寓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号房产,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3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周铿云、陈桂霞、陈用品、苏梅芳、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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