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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屈美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0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1236号
    案号 (2015)熟执字第01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8
    发布日期 2016-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4813123009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7月24日的利息、复利为18319.27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4813123009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7月24日的利息、复利为18323.17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三、被告王烨、钱秋君、王炳元、王玲珍对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王烨、钱秋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2幢3304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45200元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为4813123009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王炳元、王玲珍抵押的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世纪尚城12幢250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83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为4813123009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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