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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卫公罚〔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16日,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南侧红绿灯边的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事实有:该酒店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苏登魁及陶春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0年9月18日回访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违法程度较轻,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壹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泰顺县农商银行,当事人已于当日履行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9
    决定机关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