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应急罚〔2021〕执法三科-2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2 |
决定机关 | 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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