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团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2MA****02X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5956号 |
| 案号 | (2020)苏1323执437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团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巨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59065.16元及利息(以2859065.1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日5‰计算);二、被告周宜斌、陆俊松、晏金红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团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团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10元,减半收取计18305元,由被告江苏团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宜斌、陆俊松、晏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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