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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31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82民初103号
    案号 (2020)苏0982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24.57元。二、被告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1593.96元。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996.06元。四、被告郑州市航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4369.3元。五、驳回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3元,保全费2628元,合计10251元,由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6元,被告深圳市华智智能制-7-造有限公司承担243元,被告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承担4173元,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389元,被告郑州市航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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