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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举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906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2409号
    案号 (2016)黔0402执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给原告杨葵、杨秀涛。 二、由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给原告杨葵、杨秀涛。 三、由被告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财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邮寄费66元,合计人民币7711元,由被告张勇、被告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财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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