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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05****79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3民初2975号
    案号 (2020)冀0903执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沧州市运河区俊凯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支付工程款19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计算:第一笔以5815.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二笔以1163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三笔以1938.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三笔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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