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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卫职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职罚〔2020〕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法部门:莲都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1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程度较轻,未产生严重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且受疫情影响企业招工难、原料成本上涨等导致今年收入较去年大幅下滑,经合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罚则,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莲都区农商银行万象支行(地址:莲都区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6
    决定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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