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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9114****72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5526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1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1399.82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1077元,合计2341元,由被告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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