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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9114****72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4313号
    案号 (2021)皖0291执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江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433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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