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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海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16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1623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期内利息2402991.62元、复利(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02991.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4%上浮50%计算); 二、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950万元、期内利息445.2万元、逾期罚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上浮50%计算); 三、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07万元;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抵押登记在“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67号”(债权数额183.49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73号”(债权数额84.25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74号”(债权数额249.43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76号”(债权数额249.43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77号”(债权数额249.43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83号”(债权数额249.43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84号”(债权数额142.95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85号”(债权数额260.6万元)、“锡房他证字第WX1000567586号”(债权数额2262.78万元)、“锡房他证字第BH1000567639号”(债权数额1017.83万元)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登记在“锡北他项(2015)第000712号”(抵押金额183.49万元)、“锡北他项(2015)第000713号”(抵押金额84.25万元)、“锡北他项(2015)第000714号”(抵押金额249.43万元)、“锡北他项(2015)第000715号”(抵押金额249.43万元)、“锡北他项(2015)第000716号”(抵押金额249.43万元)、“锡北他项(2015)第000717号”(抵押金额249.43万元)、“锡北他项(2015)第000718号”(抵押金额142.95万元)、“锡滨他项(2015)第001945号”(抵押金额260.6万元)、“锡滨他项(2015)第001946号”(抵押金额2262.78万元)、“锡滨他项(2015)第001947号”(抵押金额1017.83万元)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各自登记的债权数额和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二、第三项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 五、江苏海能盐业有限公司、陶海浪、殷开春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484750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海能盐业有限公司、陶海浪、殷开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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