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7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民终26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7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青龙赔偿款100000元”;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青龙剩余工程款7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1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71250元,2020年1月1日后的13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债务完全清偿止),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50000元范围内对王青龙承担补偿还款责任”;三、尚昌俊、汤存城、汤广来、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青龙剩余工程款7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1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71250元,2020年1月1日后的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债务完全清偿止),深圳市前海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50000元范围内对王青龙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四、驳回王青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王青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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