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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8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宁波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文件【甬农执〔2019〕4号】关于2019年“绿剑”夏季交叉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该文件通报了宁波绿友人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树木促成活吊液(易植14号),企业名称: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2017)临字14343号,剂型:水剂,净含量:1000毫升,生产日期:20181224,适用对象:在园林应用于各种树林移栽、弱树复壮、古树名木复壮、树林抗旱急救、树林养护等。经查,该登记证号持证企业为河北上瑞化工有限公司,标称企业与登记企业不符,应当认定树木促成活吊液(易植14号)是在未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的。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2019年8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5月1日起陆续从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入上述中量元素水溶肥料100桶*10袋共计1000袋,进价96元/桶,售价130元/桶,至案发已售出85桶,现有库存15桶,获违法所得11050元,货值金额1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违法所得2倍计22100元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线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缴纳或线下到农业银行鄞州支行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1
    决定机关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