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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家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147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3民初3714号
    案号 (2018)赣0103执1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省银石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NCDKBD2017024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银石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04万元及利(罚)息(截止2018年7月13日为84881.53元,并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若被告江西省银石轮胎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万丹丹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莲塘镇迎宾中大道1155号康城住宅区63栋一单元304室的房屋,所得价款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西银狮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宏威轮胎有限公司、江西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良奎、邓娟、胡庆付、周三金、骆家忠、万雪红、万丹丹、周良乔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120元,由十二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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