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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6UQAC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1民初2447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3061.4元; 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水电费313元;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2元; 以上一、二、三项互相抵扣后,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仍应向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29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融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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