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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1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研磨等工序及打头机、打尾机、搓牙机、研磨机、甩干机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贰拾伍万零壹佰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伍仟零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