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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优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905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60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优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明76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优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明76000元的利息(2017年1月19日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被告黑龙江优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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