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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安吉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6月2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浦源大道557、559号的由浙江安吉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涵)开发的繁华郡小区售楼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售楼部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安吉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7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0
    决定机关 安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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