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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20〕1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2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2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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