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0019****37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01民初17586号 |
案号 | (2022)沪0101执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37,000,000元、截止于2021年7月21日利息641,130.16元、逾期利息5,598.31元以及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7,641,130.16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二、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40,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3101室-3107室、3201室-3205室、3301室-3305室,共计十七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41,034,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8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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